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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段時間,有一則新聞,說是杭州一老人因轉身撞在正常推行的自行車上摔傷,進而#自行車主,后#認定雙方對此事故均無過錯,進而適用“公平責任原則”,由雙方共同分擔損失,自行車主賠償2萬元。 新聞一經刊發,網友的評論熱鬧不已,雖也不乏有著支持#判決的聲音,但大多數的網友還是覺得法官是“葫蘆僧斷葫蘆案”,明明一個完全沒有責任的當事人,怎么就倒了血霉被這么“訛”了2萬元。 有網友就吐槽:自行車無責卻要賠償一事,按“專家的”邏輯,其實還可以更詳細、復雜:老人摔倒并非大家都無責,一是老人咋那么不小心碰到車子,老人有則;二是自行車主咋那么不小心靠老人太近,離他遠點不就沒事兒了;三是自行車生產企業制造的車子為什么沒有防碰防撞裝置,也有責;四是鋪路的企業咋鋪那么硬的路讓老人一摔就傷,有責;五是老人的家人咋那么不負責任由如此一摔就骨折的老人單獨出門沒有盡到應盡的責任,有責;六是……按照法律專家的邏輯推論,這么下去全國人都有責任。。。 大家對于這里出現的“公平責任原則”到底是不是合理充滿了疑惑。(資料圖) 在這里僅就什么是“公平責任原則”,有沒有必要有“公平責任原則”以及倘若有必要那又將如何適用“公平責任原則”跟大家做一個簡單的探討,不奢求價值理念的完全一致,但希望能夠在一個統一的理性平臺進行對話和交流。 一、什么是“公平責任原則” 在我國民法體系中,公平責任原則主要體現在《民法通則》第條:“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以及《#責任法》第條:“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 一般都認為,作為民法體系#別法存在的《#責任法》,
其第條本身就來自于《民法通則》中的第條。然而,在這種繼受的過程中,對于公平責任的界定卻是發生了變化的。 從民法來看,公平責任原則應當是一種對于責任承擔分配的規則,換言之,當某項侵害致損的情況發生時,倘若通過其他規則無法認定或者不應當適用其他規則來認定彼此之間的責任之時,應當通過運用條來明確雙方之間的責任,請注意,責任是先于具體承擔的損失額度存在的。 而到了條中,我們可以很明顯的看出,已經不區分究竟各自在某一事件中的責任分配了,而是一步到位,直接討論損失應該分別由各自承擔多少。因而,“公平責任原則”在#責任法中,并不是一個歸責原則,而是一個損失分擔原則,換句話說是一個補償原則。 在適用這一原則的情形下,不再討論到底要給彼此劃定多少的責任,而是相當于承認,“對對對,你們都沒有責任,但你還是得給他賠一點錢!” 而這可能恰恰是我們的一般大眾不能接受的一點,我都完全沒責任了,還要賠錢,這完全沒有道理啊! 其實不僅一般大眾不能接受,本身在《#責任法》制定過程中,針對是不是需要設立“公平責任原則”在民法學界也是爭論的不可開交,這既有對到底什么是公平責任原則的理解不一的因素存在,更多的還是對于“要求一個完全沒有過錯,沒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賠償或者補償確實有些不公平”。年月中法友誼賽出現一幕慘劇,比賽中鄭智不慎將法國球員西塞的腿踢斷 這就好比中法友誼賽中,鄭智都把西塞的腿鏟斷導致其無
法參加世界杯了,卻沒看
見西塞對鄭智進行過何種訴訟,或者,哪怕其訴訟,#也不會認可其請求的原因所在。 二、有沒有必要有“公平責任原則” 然而,&
ldquo;公平責任原則”是不是真的就沒有存在的意義了嗎?我們知道#責任法是以過錯責任原則為基礎建立的,過錯責任原則其實就是我們一般大眾能普遍接受的普適性道理。我撞了你我得說聲“對不起”,因為我“錯了”;我把你撞壞了,我不僅得說對不起,還得賠你醫藥費。但除此之外,#責任法中還存在無過錯責任原則以及過錯推定原則,即不管你錯沒錯你都得承擔責任,或是不管你有沒有錯我都推定你有錯。 比如條中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的責任;-條的產品瑕疵中的銷售者和生產者的責任;條的違反告知義務的#事故中醫院的責任;-條的環境#中污染者的責任等等,不一枚舉。 對于這些情形下,給學校、銷售者生產者、醫院、工廠苛加一個如此嚴厲的責任早已沒有爭議,基本沒人會有什么質疑。你賣給我的東西你就得負責!我把孩子放在你這,你就得保證孩子的安全!不管你有沒有錯!你能做的就是尋找到真正的責任人然后要么去追責要么來免責。 我國#責任法的立法模式倘若大家有興趣可以簡單看一下,事無巨細的把我們的立法者可以想象得到的所有#的主要類型都逐一列舉了出來,然而,“生活的魅力就在于它的千變萬化和難以捉摸”,無論你怎么列舉,你都無法把所有可能存在的#類型完全窮盡。 于是也就會出現某種情況,你通過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對受害人而言不太公平,你通過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對加害人而言不太公平,畢竟這個世界不是非黑即白的。那為了應對這種可能出現的情形,我們就不得不預設一個介于中間形態的法律規范來處理它,而這就是公平責任原則存在的意義所在。 三、如何適用“公平責任原則” “公平責任原則”的這種必要性僅是針對廣義的抽象的與“過錯責任原則”以及“無過錯責任原則”對應的情況而言的。條就是這樣的一項規定,它只規定了“行為人與受害人無過錯”,但具體如何分擔損失則只能“根據實際情況”。因而,“公平責任原則”大的問題不在于其是不是需要存在,而是在于法官究竟應該如何適用它。那我們通過幾個例子來看看究竟應該如何適用。 首先,除了條這樣的總括性條款,我們還將很多較為常見的應當適用公平責任原則(或說補償責任)的情況進行了具體化。有代表性的就是為絕大多數駕駛員所詬
病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條1款2項,“機動車無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這一規定。機動車較之非機動車以及行人有著天然的安全上的不對等 為何設置該條款,主要的點在于在道路交通中,機動車較之非機動車以及行人有著天然的安全上的不對等,在受傷可能性和程度上,非機動車以及行人都有著更大的危險性,并不是瘋傳的所謂機動車主都比較有錢。這一條款能夠發生效力還是有兩個前提的:#,要超出第三者責任險的賠償范圍;第二,交通事故的損失不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其中的#點說明損害后果比較嚴重,第二點說明受害人并非故意。 因而結合這兩點來看,對無過錯機動車苛加一個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補償責任”并不是一個完全不能接受的條款。從這一條款來看,適用“公平責任原則”的#點就在于受害人的損害事實和雙方之間的地位對比。 其次,無論是鄭智鏟傷西塞,還是帕楚里亞墊腳倫納德,受害人都沒有也不可能向“#人”獲得法定賠償。即便不是專業運動員,北京石景山#同樣也做出過并為司法界一致認同的,學生踢球受傷無需承擔賠償責任的判例。 如果僅從“#人”#行為的性質而言,較之新聞中的案件都更為嚴重,而為何更為嚴重的“#”反而無需承擔責任呢?這是因為當事人對于危險的預見度以及對于受損后的救濟是不一樣的。無論是專業運動員還是學生,在進行運動前都應當能夠預見到受傷的可能性,并且對于運動規則內的“#行為”都視為無過錯的意外事件。 此外,尤其是運動員,對于防范這種可能的“損害后果”都會提前進行相應的救濟準備,也就是保險,而保險屬于損害事實的組成部分。因而,從這些例子中來看,除了損害事實之外對于危險的預見可能性同樣會對適用“公平責任原則”產生影響。 年9月日晚,重慶渝中區康田國際小區發生一起高空拋物砸人事件,一名兩歲多的小女孩被樓上扔下的酸奶瓶砸中,找不到肇事者,家長將戶“有嫌疑”的居民告上法庭。法庭認為,整棟樓第2-層,共戶居民都不能排除實施加害行為的可能性,因此,被告主體范圍由原來的戶擴展到戶。每戶向原告補償元 再次,來看條“高空墜物致損中,難以確定具體#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這一條款。 嚴格來講,這一條款并不能完全對應條,畢竟這里的補償不是具體的#人所為的,但是受害人的受損確實是存在的(而且較之新聞中的案件而言,這里的受害人更冤,她跟#人甚至都沒有任何“接觸”)。 如果是人為拋物的話,那么#行為也是確實存在的,只是對具體#人的確定對于受害人而言是困難的,于是,為了對受害人進行相應的補償,對沒有辦法證明自己不是#人的所有建筑物使用人都要求他們進行一個補償從“道理”上雖然講不通,但從不利益的分配而言,要求一個受害人承擔所有損失和要求幾十個潛在#人分擔部分損失孰重孰輕也是一目了然。這體現了“公平責任原則”在適用上需要考慮雙方當事人的承受能力。 后,還有一點也是我們法官在考慮是否適用“公平責任原則”以及如何具體分配雙方承擔額度的重要因素,那就是雙方當事人的經濟負擔能力 ,這一點不僅在我國,在任何#都恰恰是法官在適用“公平責任原則”時共通的甚至是處于重要地位的考量因素。 然而這一點往往會催生誰有錢誰多賠的實質不公正。因而本人對于這一點持較為謹慎的態度,這至少不應當成為適用“公平責任原則”主要的因素。 僅就此幾例,我們已經大概能夠得出在雙方當事人都無過錯時適用“公平責任原則”的要點無外乎,受害人的損害事實、雙方當事人的承受能力(包括經濟能力)與地位對比、對于損害的預見性等。 首先我們不對法官的事實認定,即雙方都無過錯進行質疑,倘若要揣度新聞中案件法官的心證的話,無外乎他(她)覺得受害人損害結果較重(十級傷殘,訴請萬),雙方均沒有預見這種損害后果發生的可能性,雙方的地位也趨于一致,而由受害人一人承擔所有損失對“飛來橫禍”的他略顯不公,于是適用“公平責任原則”,讓行為人對受害人進行了適當的補償(2萬:萬),從終結果的適用而言雖然不見得能為所有人所接受,但也確實很難找到詰責之處。 當然,還有幾個小問題可以給各位讀者朋友繼續探討,或許有助于大家慢慢接受這項原則: 1、倘若有保險,保險解決了大多數的#費后,法官對于不足部分仍然適用“公平責任原則”按照大概1:5的比例判處阿姨承擔元,大家如何評價? 2、倘若事故中阿姨也受傷,受傷損失萬,兩者相抵之后,法官適用“公平責任原則”判決大爺承擔2萬元補償,大家又如何評價? 3、倘若不是大爺受傷,而是一名5歲幼童,大家又將如何評價呢?
也可以在搬家的現場中更詳細看得出搬家公司服務的好與壞。 首先看搬家公司是否準時到達客戶家中,都會按照約好的時間稍為提前一點到達客戶家中,這就是深圳搬家公司用心服務的體現;在搬運家具的過程中,一定要做好安全包裝,又不會打擾到客戶,因為在網上看上去都是差不多,從深圳搬家是否正規以及報價方面是否合理等進行咨詢和了解,評判搬家公司的好壞我們該從何而來,如果客戶擔心搬家時物品受到損傷而得不到保障,但是也給服務好的搬家公司帶來了難度,特別需要細心保護,如果搬家工人素質不夠或不專業。 搬運過程中就可能會對家具造成或多或少的損壞,大家找搬家公司選擇的機會也有很多,正規深圳搬家公司在客戶預約好時間之后,特別是一些貴重的實木家具、鋼琴、家用電器等等,不過在決定搬家之前還是要貨比三家,在搬家過程中的一點一滴的表現也是非常讓人感到舒服和滿意。
,深圳搬家公司有很多,搬上搬下都要異常小心以防損傷,就要選擇正規的深圳搬家公司來服務,到底深圳搬家公司哪家強或深圳搬家哪家好呢?其實細心觀察解決這個問題并不難,因為不專業的搬家工人根本無法提供良好的服務;后對訓練有素的深圳搬家公司的搬家師傅來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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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第條本身就來自于《民法通則》中的第條。然而,在這種繼受的過程中,對于公平責任的界定卻是發生了變化的。 從民法來看,公平責任原則應當是一種對于責任承擔分配的規則,換言之,當某項侵害致損的情況發生時,倘若通過其他規則無法認定或者不應當適用其他規則來認定彼此之間的責任之時,應當通過運用條來明確雙方之間的責任,請注意,責任是先于具體承擔的損失額度存在的。 而到了條中,我們可以很明顯的看出,已經不區分究竟各自在某一事件中的責任分配了,而是一步到位,直接討論損失應該分別由各自承擔多少。因而,“公平責任原則”在#責任法中,并不是一個歸責原則,而是一個損失分擔原則,換句話說是一個補償原則。 在適用這一原則的情形下,不再討論到底要給彼此劃定多少的責任,而是相當于承認,“對對對,你們都沒有責任,但你還是得給他賠一點錢!” 而這可能恰恰是我們的一般大眾不能接受的一點,我都完全沒責任了,還要賠錢,這完全沒有道理啊! 其實不僅一般大眾不能接受,本身在《#責任法》制定過程中,針對是不是需要設立“公平責任原則”在民法學界也是爭論的不可開交,這既有對到底什么是公平責任原則的理解不一的因素存在,更多的還是對于“要求一個完全沒有過錯,沒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賠償或者補償確實有些不公平”。年月中法友誼賽出現一幕慘劇,比賽中鄭智不慎將法國球員西塞的腿踢斷 這就好比中法友誼賽中,鄭智都把西塞的腿鏟斷導致其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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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條1款2項,“機動車無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這一規定。機動車較之非機動車以及行人有著天然的安全上的不對等 為何設置該條款,主要的點在于在道路交通中,機動車較之非機動車以及行人有著天然的安全上的不對等,在受傷可能性和程度上,非機動車以及行人都有著更大的危險性,并不是瘋傳的所謂機動車主都比較有錢。這一條款能夠發生效力還是有兩個前提的:#,要超出第三者責任險的賠償范圍;第二,交通事故的損失不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其中的#點說明損害后果比較嚴重,第二點說明受害人并非故意。 因而結合這兩點來看,對無過錯機動車苛加一個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補償責任”并不是一個完全不能接受的條款。從這一條款來看,適用“公平責任原則”的#點就在于受害人的損害事實和雙方之間的地位對比。 其次,無論是鄭智鏟傷西塞,還是帕楚里亞墊腳倫納德,受害人都沒有也不可能向“#人”獲得法定賠償。即便不是專業運動員,北京石景山#同樣也做出過并為司法界一致認同的,學生踢球受傷無需承擔賠償責任的判例。 如果僅從“#人”#行為的性質而言,較之新聞中的案件都更為嚴重,而為何更為嚴重的“#”反而無需承擔責任呢?這是因為當事人對于危險的預見度以及對于受損后的救濟是不一樣的。無論是專業運動員還是學生,在進行運動前都應當能夠預見到受傷的可能性,并且對于運動規則內的“#行為”都視為無過錯的意外事件。 此外,尤其是運動員,對于防范這種可能的“損害后果”都會提前進行相應的救濟準備,也就是保險,而保險屬于損害事實的組成部分。因而,從這些例子中來看,除了損害事實之外對于危險的預見可能性同樣會對適用“公平責任原則”產生影響。 年9月日晚,重慶渝中區康田國際小區發生一起高空拋物砸人事件,一名兩歲多的小女孩被樓上扔下的酸奶瓶砸中,找不到肇事者,家長將戶“有嫌疑”的居民告上法庭。法庭認為,整棟樓第2-層,共戶居民都不能排除實施加害行為的可能性,因此,被告主體范圍由原來的戶擴展到戶。每戶向原告補償元 再次,來看條“高空墜物致損中,難以確定具體#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這一條款。 嚴格來講,這一條款并不能完全對應條,畢竟這里的補償不是具體的#人所為的,但是受害人的受損確實是存在的(而且較之新聞中的案件而言,這里的受害人更冤,她跟#人甚至都沒有任何“接觸”)。 如果是人為拋物的話,那么#行為也是確實存在的,只是對具體#人的確定對于受害人而言是困難的,于是,為了對受害人進行相應的補償,對沒有辦法證明自己不是#人的所有建筑物使用人都要求他們進行一個補償從“道理”上雖然講不通,但從不利益的分配而言,要求一個受害人承擔所有損失和要求幾十個潛在#人分擔部分損失孰重孰輕也是一目了然。這體現了“公平責任原則”在適用上需要考慮雙方當事人的承受能力。 后,還有一點也是我們法官在考慮是否適用“公平責任原則”以及如何具體分配雙方承擔額度的重要因素,那就是雙方當事人的經濟負擔能力 ,這一點不僅在我國,在任何#都恰恰是法官在適用“公平責任原則”時共通的甚至是處于重要地位的考量因素。 然而這一點往往會催生誰有錢誰多賠的實質不公正。因而本人對于這一點持較為謹慎的態度,這至少不應當成為適用“公平責任原則”主要的因素。 僅就此幾例,我們已經大概能夠得出在雙方當事人都無過錯時適用“公平責任原則”的要點無外乎,受害人的損害事實、雙方當事人的承受能力(包括經濟能力)與地位對比、對于損害的預見性等。 首先我們不對法官的事實認定,即雙方都無過錯進行質疑,倘若要揣度新聞中案件法官的心證的話,無外乎他(她)覺得受害人損害結果較重(十級傷殘,訴請萬),雙方均沒有預見這種損害后果發生的可能性,雙方的地位也趨于一致,而由受害人一人承擔所有損失對“飛來橫禍”的他略顯不公,于是適用“公平責任原則”,讓行為人對受害人進行了適當的補償(2萬:萬),從終結果的適用而言雖然不見得能為所有人所接受,但也確實很難找到詰責之處。 當然,還有幾個小問題可以給各位讀者朋友繼續探討,或許有助于大家慢慢接受這項原則: 1、倘若有保險,保險解決了大多數的#費后,法官對于不足部分仍然適用“公平責任原則”按照大概1:5的比例判處阿姨承擔元,大家如何評價? 2、倘若事故中阿姨也受傷,受傷損失萬,兩者相抵之后,法官適用“公平責任原則”判決大爺承擔2萬元補償,大家又如何評價? 3、倘若不是大爺受傷,而是一名5歲幼童,大家又將如何評價呢?
也可以在搬家的現場中更詳細看得出搬家公司服務的好與壞。 首先看搬家公司是否準時到達客戶家中,都會按照約好的時間稍為提前一點到達客戶家中,這就是深圳搬家公司用心服務的體現;在搬運家具的過程中,一定要做好安全包裝,又不會打擾到客戶,因為在網上看上去都是差不多,從深圳搬家是否正規以及報價方面是否合理等進行咨詢和了解,評判搬家公司的好壞我們該從何而來,如果客戶擔心搬家時物品受到損傷而得不到保障,但是也給服務好的搬家公司帶來了難度,特別需要細心保護,如果搬家工人素質不夠或不專業。 搬運過程中就可能會對家具造成或多或少的損壞,大家找搬家公司選擇的機會也有很多,正規深圳搬家公司在客戶預約好時間之后,特別是一些貴重的實木家具、鋼琴、家用電器等等,不過在決定搬家之前還是要貨比三家,在搬家過程中的一點一滴的表現也是非常讓人感到舒服和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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